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、更换、退货责任规定》(简称“汽车三包”)10月1日起实施。商用车被排除在此次“汽车三包”政策之外,商用车的用户权益仍处于“被遗忘”的状态。
业内人士认为,虽然商用车的使用环境复杂,涉及到载人、运货,很多商用车用户文化水平不高,维权意识不强,但其权益也应得到保障。
■ 仍被“三包”遗忘
尽管我国商用车行业近年来发展较快,但在法律制度方面,对商用车用户的权益保护比乘用车滞后。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》2004年10月1日实施,商用车未列入召回的范围。到2007年8月1日,客车才正式纳入召回范围。2009年9月1日,货车才开始实施召回。到目前为止,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商用车企业实施主动召回。有的企业还遮遮掩掩,不愿公布自己的产品有哪些缺陷。
记者几年前在参加探讨“汽车三包”草案相关会议时,曾向国家质检总局官员了解“汽车三包”情况,当时得知商用车就被排除在“汽车三包”草案之外。
据了解,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乘用车、商用车一视同仁。在欧洲,有《关于消费者商品销售及其担保的某些方面指令》,严格规定汽车产品最短质量担保期限为2年,商用车“三包”年限普遍为2年或30万公里。在美国,有一系列针对汽车产品的法律、法规。美国各州还制定了严格的《柠檬法》,规定各类汽车的“三包”期限,“三包”里程普遍在2年或18000英里左右,维修超过四次可无条件退款。汽车生产企业自我规定的“三包”年限都高于法规限定的年限,如商用车基本为3年或50万公里。
■ 商用车使用环境复杂
商用车用户的用车环境比较复杂,使用环境比乘用车恶劣。作为用户的赚钱工具,商用车使用频率高于乘用车,磨损比乘用车大。如重卡在使用过程中,可能在几天内就经历极热到极寒天气,经过平原到山路等各种路况考验,车辆遇到的问题比乘用车多。
一家物流公司负责人说,就“三包”而言,商用车与乘用车不在一个平台上,不具可比性。商用车超载、超限问题都难以解决,“三包”就更难实现。而且往往商用车所有者和使用者分离,很多商用车使用者由于文化水平不高、维权意识淡薄。时间对用户来讲意味着效益,即使车辆出现问题,花时间、精力维权的车主有限。
相对于从事货物运输的卡车用户,客车用户比较特殊,比如公交车和客运公司团体用户较多,对车辆采购的话语权很大。公交公司在采购车辆时点单,从具体的线路和车辆使用特点都提出具体要求。
济宁公交公司技术负责人丛俊荣表示,由于客车用户不同于卡车用户,某种程度上讲,用户对客车企业的要求超出“三包”范围。
尽管缺乏国家层面的法规保障,目前国内主流商用车企业还是针对其产品制定了类似“三包”的服务政策。
福田汽车2007年6月曾在广东地区推出高端轻卡欧马可的“先用后买”及包退、包换、包修的“三包”服务。同年9月,中兴汽车宣布,推出符合“三包”精神的“7天无忧退换”服务活动,保障消费者的购车利益。中兴汽车还对同期销售的威虎全面推出三年或7万公里、十一项免费超长保养政策。 2011年1月,福田欧曼推出终身服务标准“5T”,涉及“全过程、全周期、全方位、全统一、全满意”五个方面,提出重卡终身服务。
不过,这些政策多为特定的商务政策,多为“保修”或“保用”,离真正的“汽车三包”还有一定距离,不具有国家法规的约束力。
■ 用户权益如何保护
业内人士认为,虽然商用车与乘用车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,商用车用车环境复杂,但不能将商用车排除在“三包”之外。
由于“三包”规定的缺失,商用车生产企业缺乏提高自身服务标准的动力,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制定的“三包”标准良莠不齐。据了解,商用车“三包”里程多为2年或20万公里,而低速车只有6个月或2万公里。
法士特集团公司董事长、党委书记李大开在去年全国“两会”提案中建议制定“汽车三包”规定。李大开认为,“三包”规定的缺失带来最为严重的问题是一些产品质量差、技术落后、产能落后的企业可以利用劣质低价产品冲击市场,给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优秀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严重负面影响。
有业内人士认为,如果没有法律约束,商用车消费者的权益无法保障,整个商用车市场的竞争环境也会受影响。我国的法律制度对商用车用户权益保护滞后,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重视。